《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是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于2012年12月27日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规定目的与依据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发布日期】2012-12-27【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
内容提示: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 3 年 1 月 1 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令 二〇一二年 第 12 号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已经 2012 年 8 月 24 日商务部第 68 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 蔡海霄,姬 - 《交通世界(下旬刊)》 被引量: 0发表: 2013年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佗年第仫号《机动车强制报废...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