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助手 哈特在其著作《法律的概念》中将规则主要分为两类:第一性规则(primary rules)和第二性规则(secondary rules)。 第一性规则,即设定义务的规则,它要求人们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而不论他们愿意与否。这些规则直接关联到具体的行为标准,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规范。 第二性规则,即授予权力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
第一性规则是法律体系的基石,它确立了人们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第二性规则 第二性规则,也称为次要规则或授予权力的规则,它提供了不仅引起物质运动或变化、而且引起义务或责任的产生或变更的规则。这类规则规定了人们如何形成、修改或取消第一性规则,或如何决定这些规则...
哈特通过评析奥斯丁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说,引出了法律的规则说。他认为,法律应被视为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它们要求或禁止人们做出某种行为,而不管人们愿意与否。第二性规则则是关于规则的规则,它们规定了第一性规则的效力、改变或取消的方式,以及如何认定违反第一性规则的行为。
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规则说”,即把法律看成是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次级规则是第二性规则,是为了弥补初级规则的不确定性、静态性、社会压力的无效性这三个缺陷产生的,次级规则分别为承认规则、变更规则、审判规则。其中,哈特指出,鉴于承认规则的重要性,它划出了法律的范围,所以把其作为“法...
1.由两类规则引起的疑问 《法律的概念》中译本把第五章的标题译为“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接下来,我们看看该译本是如何来描述这两类规则:“按照可以被认为是基本的或第一性的那类规则,人们被要求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另一类规则在某种意义上依附于前者或对前者来说是第二...
在这个部分中,作者首先向我们阐述了由简单第一性规则构成的社会结构的缺陷,共有三个:不确定性、静态行与无效性——但是,纵观法律历史,更严重的缺陷其实是缺乏一个权威机构以确定哪些事情是可为或不可为的。对于此问题,作者提出了补救的措施:以不同种类的第二性规则来补充第一性的义务规则。详细来讲,就是用“...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五章“法即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中指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其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这两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结合。这是“法律制度的中心”,“是法律科学的关键”。接下来,他详细论述了他的法律规则体系,并在第六章“法律制度的基础”种论证了承认规则是...
规则[1]。在这种尚未达到清晰明确的国家形态的原始人群中,人们所 遵从的行为规范就是哈特所说的第一性规则。可以看出,这个第一性 规则其实就是“习惯”罢了[2]。至于第二性规则,哈特同样是语焉不 详,我们也只能根据哈特所举的例子来加以考察。比如某国曾经一直 存在一种习惯———进入教堂脱帽的习惯,忽然一天...
哈特认为,法律是一种规则体系,这种规 则体系由两部分组成: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第一性规则是指那 些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和结果的规则,如禁止杀人、盗窃等;而第二 性规则则是为了执行和改变第一性规则而存在的,如法官的判决、政 府的立法等。哈特的创新之处在于,他强调了第二性规则在法律体系 中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