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申请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在破产清算程序的初期,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清算程序均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转为破产重整、和解。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重整程序转为和解程序: 在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宣告破产前,若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了破产和解的合意,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破产法》第95条) 和解转为重整、清算 // 和解转清算: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