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有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巧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扣押在案的赃款发还被害人即卖房人;责令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第876号]——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 洪彦著 借款预付款购房房产抵押被害人认定合同诈骗罪 3.50 内容简介 2010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周有文、陈巧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购买二手房,先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