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原告吴凯是在被告曙光学校的寝室内休息时,被被告朱超扔的橘子砸伤右眼。《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致害人朱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朱超致伤他人,朱超的监护人依法是当然的赔偿...
1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吴凯法定代理人:吴福成,系原告吴凯的父亲被告:朱超法定代理人:朱善勇,系被告朱超的父亲被告:江苏省淮安曙光学校法定代表人:丁德利,该校校长原告吴凯因与被告朱超、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曙光双语学校(以下简称曙光学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其父吴福成代理,向江苏省淮安市楚州...
原告吴凯因与被告朱超、被告江苏省淮安市曙光双语学校以下简称曙光学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其父吴福成代理;向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超的父亲朱善勇代理朱超应诉.. 原告吴凯诉称:原告在被告曙光学校的寝室里休息时;被被告朱超乱扔的橘子砸伤眼睛;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留下残疾..曙光学校对原告负有监护...
原告吴凯因与被告朱超、被告江苏省淮安曙光双语学校(以下简称曙光学校)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其父吴福成代理,向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超的父亲朱善勇代理朱超应诉。 原告吴凯诉称:原告在被告曙光学校的寝室里休息时,被被告朱超乱扔的橘子砸伤眼睛,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留下残疾。曙光学校对原告负有监护职...
吴凯诉朱超、曙光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未成年学生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职责保护义务摘要:[裁判摘要]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损害赔偿纠纷案学校未成年学生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护职责保护义务摘要: [裁判摘要]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
原告吴凯诉称:原告在被告曙光学校的寝室里休息时,被被告朱超乱扔的橘子砸伤眼睛,经多家医院治疗,仍留下残疾。曙光学校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原告在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曙光学校理应向原告赔偿损失。朱超是直接致害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是曙光学校与朱超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曙光学校与朱超向原告赔偿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