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已经2014年2月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造成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省政府令第244号,以下简称“禁塑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制定地方标准 省质监局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聚乳酸(PLA)可降解制品通用标准和快速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并于2014年10月1日前发布、2014年12月1日前实施;建立和完善降解塑料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及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