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山东臻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碧某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在双方并无合同关系且双方并未就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一般管辖,由碧某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山东臻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山东新某房地产开发...
上诉人佛山市中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夏*、甘臣芳上诉称,一、上诉人佛山市中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合作协议没有明确项目所在地在何处,诉讼管辖地约定不明确,属于无效约定。二、被上诉人所在地既不是项目所在地,双方也未约定被上诉人住所地是诉讼管辖地,可见越...
石家庄市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华晟公司现住所地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住所地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
邢肇其、唐晓玲、阆中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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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安徽天红制衣有限公司与张*于2013年12月25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以及2014年6月15日四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足以证明双方系合作开发房地产,争议的性质是涉及不动产纠纷,且开发项目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为安徽省桐城市,为便于诉讼,本案应当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即安徽省安庆市中...
其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故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事实上,依据民事��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本案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且上诉人住所地...
高宇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第三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所涉事项时间跨度长达7年(2006年至2013年)之久,相关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诉讼标的额巨大,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