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2.16 【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施行日期】2016.03.0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
”十三、将10.1修改为:“在本通则(修改稿)施行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或《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市政府令第167号)提供规划条件或审定的规划方案,仍可按原规划条件或审定的规划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