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收入,因此在开票时,不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具收入发票。 投资者个人在收到这些利息、股息、红利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并出具相应的扣缴税款凭证。法规 如果投资者需要证明其收到了这些利息、股息、红利,可以...
合伙企业取得分红如何缴税【答】根据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可以对该分红作为其他应付款进行账务处理 对自然人的分红进行代扣代缴税费
答: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解答: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获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应合并入企业收入中计算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这部分收益应单独视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税。合伙企业以其名义对外投资而获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时,应...
对于这个独资企业跟合伙企业单独去投资,那么取得的这个所得,不能并入到公司的收入里面去交经营所得,...
根据国税发(2001)84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到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属于经营所得,还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段没看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