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 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 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