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参照《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的单位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
( √ ) 9. 动火作业现场如遇到紧急排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或有毒有害气体,管线破裂泄漏易燃、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以及生产系统不正常处于事故状态等异常情况,威胁到动火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时,动火车间或单位的人员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员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撤离现场。( √ ) 10. 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
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的;(四)未建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