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志愿消防救援队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救援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和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 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救援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