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或者告知使用者,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医疗器械召回的相关情...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依照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和评估,确定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决定和执行召回事件,同时向社会公布产品召回信息。 召回的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的通知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发布;实施二,三次召回,医疗器械召回通知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9 号),该《办法》已于 2017 年 1 月 5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同日,CFDA 发布实施《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医疗器械召回组...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