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临江市XX医院在马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与马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次要原因力。故本院酌定临江市XX医院对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承担30%的责任。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