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经市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承担本市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五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符合市消防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并向市消防局备案登记。外地消防产品在本市销售,须持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机关...
百度试题 题目《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维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产品,责令其停止生产、维修,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 )倍以下的罚款。 A. 3 B. 4 C. 5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C.5 反馈 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防火、灭火和火灾应急的各种设备、装备、器材或材料(以下统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