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物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工作。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22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订) 第四条修改为:“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
第一条 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关于拍摄电影、电视有关文物的暂行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主管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管理工作,公安消防机关主管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
二十、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公布)1、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利用长城举办大型活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活动规模等不得危及长城安全;利用长城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遵守《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本市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桨断店墓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
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改明细 编辑 语音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
发文主题电影文物文物保护 第8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十一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于1998年01月01日生效)(1997年12月31日发布,1998年01月01日实施)导文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拍摄和更改拍摄项目的,由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收缴非法录制的胶片、磁带,按拍摄时间计算,每小时处以100元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