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废止,但劳动合同终止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6〕354号 施行日期1996年10月3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 996] 354 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 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 实施以来, 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 但...
劳部发〔1996〕3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是劳动部门发布的一份重要文件,于1996年以劳部发[1996]354号文号发布。此通知详细阐述了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问题,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指导。这份文件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