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94.12.06 施行日期 1995.01.01 文号 劳部发[1994]489号 主题类别 工资福利 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
摘要: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 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 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2月6日 劳部发〔1994〕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