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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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方式的界定和鉴定问题 《解释》第一条前四款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行为方式进行了界定。 (一)关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从字面上看,所有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法律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并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同时,该解释还规定了共犯的处理和数罪并罚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A.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为其提供贷款的 B. 应当知道他人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2001.04.09 实施时间 2001.04.10 已于2001年4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由最高...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在该司法解释中,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伪劣医疗器械罪中“...
依照《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是___ A.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