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 原告微播公司运营短视频平台某音APP,被告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某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
微播公司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并未在著作权法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予以规定,应当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了消费者福利,破坏...
“刷宝APP”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42 2023-09 3 “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构成技术秘密技术方案的认定) 29 2023-09 4 “西门子”仿冒混淆案(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43 2023-09 5 “巴曲酶”原料药拒绝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拒绝交易纠纷的管辖确定) ...
💎案件播报丨因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视频,刷宝App被判赔500万元💎 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抖音App短视频及用户评论并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将北...
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5万余条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微播公司以创锐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创锐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