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草案的核心内容之一便是要从刑法角度完善涉及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行为的规制。具体而言,修正案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这在一定程度...
从公开的草案文本来看,这次刑法修改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其立法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 下面笔者根据条文修改内容进行逐一解析: 一、非法经营同...
其一,本罪将主体限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看似主体范围有限,但实际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如果不是有上述三类人员的配合也难以实现. 其二,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应当重视起对公司章程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条款!公司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认定方式满足本罪主体条件,以保护自己的商业机会这一...
[朝闻天下]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 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 00:01:08 [朝闻天下]简讯 00:02:06 [朝闻天下]2023年两岸菁英交流营举行 台湾大学师生开启大陆之行 00:01:54 [朝闻天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世界经济展望报告》更新内容 IMF上调世界经济增长预期 警告下行风险 00:02:07 [朝闻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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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刑法修正案(十二)提请审议,草案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的条款。 现行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三类犯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上述三类犯罪进行修订,将“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
修正案草案增加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发生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三类“损企肥私”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相关人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
有学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所增设的条款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原来的背信行为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草案将其扩张至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但仍然无法弥补刑法的漏洞,实现刑法对背信行为的全面打击,所以主张增设背信罪。论者的主张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也洞悉了草案新增民营企业...
同时,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监督,树立法治意识、合规经营意识,不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营造清廉的社会环境。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提请审议是对腐败治理的又一次积极行动。通过明确规定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修正案将为打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