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要...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 第十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集 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资产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承担公益服务功能的资源。 第十八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2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24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及调整新账的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会计科目(新旧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见附表)、将未入账事项登记...
(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三)查阅、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