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大、中城市的军队房地产,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应严格控制。军内单位有能力通过拆建、扩建改善住用条件和进行经营的,不得与地方单位换建、合建,应从军队长远建设考虑,尽力保住军用土地。 第六条换建、合建项目必须执行国家、军队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所在城镇建设远期和近期规划的要求,并进...
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全建房屋,必须以保证 军内住用,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以不妨碍军队部署和军事设施的安 全保密及使用,保证营区完整,留有发展余地为前提;并坚持互利互 惠的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全建房屋,必须以保证军内住用,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以不妨碍军队部署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及使用,保证营区完整,留有发展余地为前提;并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三条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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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全建房屋,必须以保证军内住用,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以不妨碍军队部署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及使用,保证营区完整,留有发展余地为前提;并坚持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凡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合建房屋的由总后勤部按下列比例向换 建、合建单位收取房地产管理基金: (一)换建房屋收取全部换建经费的 10%; (二)合建非经营性房屋收取全部投资的 10%; (三)合建经营性房屋收取全部投资的 15%; (四)利用外资合作建房收取全部投资的 25%。 除按以上比例收取管理...
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全建房屋,必须以保证 军内住用,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以不妨碍军队部署和军事设施的安 全保密及使用,保证营区完整,留有发展余地为前提;并坚持互利互 惠的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对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 房屋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全建房屋,必须以保证军内住用,改善生活条 件为目的:以不妨碍军队部署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及使用,保证营区完整,留有发展余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