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布于2005-03-3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自动消防设施,实行先检测后验收和定期检测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
(五)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者值班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地区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强化应急救援,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活动,涵盖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范围。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