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内务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56.02.21 【文号】[56]内优字第16号 【施行日期】1956.02.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事局关于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的⼯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号: [56]内优字第16号 颁布⽇期:1956-02-21 执⾏⽇期:1956-02-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
1956.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6年2月21日 (56)内优字第16号)(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 ...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