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为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
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 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 以下简称《规定》)有关要求,现就《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 三款有关适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首次提交管理...
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通过AMBERS系统向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系统截图如下)。 在此之前,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
中证网讯(记者 王宇露)1月26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整改的“新老划断”问题。 此前,证监会曾于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
引言: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一、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中证网讯(记者 王宇露)1月26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整改的“新老划断”问题。 此前,证监会曾于1月8日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