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
同时对于因劳动者拒绝订立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意见规定这种情形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意见同样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因劳动者原因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就争议事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 19、劳动者到相关部门上访、投诉,且不属于...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 73 号 一、 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 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 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
(一)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其订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 号2009年 3月 3日)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
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 号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 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 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
意见 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沪高法 [2009]73 号 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纠纷的处理 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 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 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 属于劳动争议 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