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当事人仲裁时效和诉权作出新的规定,为保证新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妥善解决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争议在新法实施后受理案件的处理,《指导意见》明确:“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权的规定仍适用《...
第一篇:《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在省法院与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联合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凌祁漫 (2008年7月7日) 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下午好!欢迎各位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法院,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法院工作的记者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