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时,其住所应当是___ A. B. C.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入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以正确施行,于1988年4 月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在性质上属于一部对《民法通则》的系统的司法解释,但在其中却存在着若干独立的、能够与《民法通则》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入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 A.属人主义原则B.属地主义原则C.保护主义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88年4月2日)中国法律年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接点〔 1 〕 A. 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用其住所地 B. 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用其居住地 C. 是最后拥有的国籍 D. 是住所 相关知识点: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的若干瑕疵及其补救目录一关于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时间一不在人于七年间生死不明时二临战场者在沉没的船舶中者及遭遇其他致死亡危二关于隐名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责任三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四关于传达错误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五关于附属物六关于分割共有财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