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贯彻《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定》第四条中取缔、关闭或停产土法生产企业的问题 (一)关于期限 1996年9月30日的期限既适用于对《决定》中已界定的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贯彻《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定》第四条中取缔、关闭或停产土法生产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贯彻《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定》第四条中取缔、关闭或停产土法生产企业的问题 (一)关于期限 1996年9月30日的期限既适用于对《决定》中己界定的...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贯彻《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定》第四条中取缔、关闭或停产土法生产企业的问题 (一)关于期限 1996年9月30日的期限既适用于对《决定》中已界定的造...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各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以下简称《决定》),经与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贯彻《决定》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