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市)县发改(经发)局、物价局,负责对已印发的与川发改价格〔2015〕13号文涉及的7项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