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人员的经常性待遇进行调整,现就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和...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
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全省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调...
调整后伤残津贴待遇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全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