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2〕21号 发布时间2002-04-04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暂无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现行有效。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
一、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
发文文号:证监发[2002]21号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2002-4-4 实施时间:2002-5-1 法规类型: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各证券公司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佣金收取标准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具体备案方法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请依照执行。 2002年5月13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02〕21号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
应报其主管地税机关备案。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2]21号“通知”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
七、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乐...
(2002年4月4日 证监发[2002]21号)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