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4 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 的设
快通过这个链接[201808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特殊文件).doc]瞧瞧,说不定能满足你的需求~ 对这个资源你有啥想法,还想找其他类型的不?
根据财税【2018】5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金额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在会计上列支费用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企业新购设备、器具,单位价值未超500万元,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直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逐年计算折旧。按照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延长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
根据国务院决定,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范围由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扩大至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 号)规定,企业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 ) A. 分两个年度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 费用 60000 元 B.专项扣除 C. 专项附加扣除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