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特殊考虑 在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方面,虽然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及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应遵循上述投资原则和要求。 职工持股投资应确保不影响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同时应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和权益,确保投资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此外,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还...
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职工持股国有企业投资企业国资委国资委10月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规范.VIP中国招标
关于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虽然直接针对该意见的详细条款未在具体法律依据中给出,但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中,推导出国有企业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一、国有企业投资的基本原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职工持股形式、职工股份转让、入股资金来源等问题作了规定。 二、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 (一)《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请到国务院国资委网站查找,网址:http://www.sasac.gov.cn。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08年7月5日前登录网站首页中间“通知公告”栏目,就《...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