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4月25日 编辑:卜秀丽 校对:岑琳 张皓月 来源:“劳人社”公...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阶段性实施缓缴...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二、实施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
三、加强督导。为确保各项缓缴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强工作督促和调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在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省人社厅联系人:养老保险处 钟 嵘(0931)4643050 失业保险处 商潇阳(0931)8960418 工伤保险处 王天民(0931...
银人社函〔2022〕123号2022-05-2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6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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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已印发实施,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
人社厅发〔202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总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厘清工作流程,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