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 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明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
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审批权限 《海域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项目用海由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