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管理,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逐步形成医疗供需双方的费用分担机制,保证基本医疗,减少浪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
二、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办法 ㈠ 对应用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或治疗费,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㈡ 应用国产或合资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参保人员按20%比例现金自付,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应用进口的一次性使...
(以下简称: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支付办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保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范围㈠ 诊疗设备类⒈ 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检查治疗费;⒉ 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检查治疗费;⒊ 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检查费;⒋ 高压氧治疗费(抢救治疗除外);⒌ 体外震波碎石治疗...
诊疗设备类项目中需要使用造影剂、核素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办法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