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二、本通知所称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