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48,财政部办公厅2008年7月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财政...
四、关于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2月27日印发之日起施行。对于在该日期前已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购货物涉及进口产品的,在该日期前采购程序已经启动或启动后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需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不需要办理进口产品审核手续。
财库[2007]119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是指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部门制订的相关目录。采购人采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产品时,除需要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外,还要同时出具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中,产品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大产...
发文文号:财办库[2008]248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08-7-9 实施时间:2008-7-9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
财政部于2007年12月印发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该办法印发后,各地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对规范政府部门采购进口产品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经与海关总署研究,现就进口产品采购中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
(财办库[2008]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 2008 2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 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高法院办公厅 高检院办公厅 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发布日期:2008-07-09上一篇: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字【2009】6号) 下一篇: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电话:0571-88473436 传真:0571-88473430 邮件:zjgjztb@yeah.net 友情链接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