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暂行规定》。现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地,从1993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补充完善。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2)32号文“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林木补偿费暂行规定》。现经省政府批准,印发各地,从1993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补充完善。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