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控制、降低机动车喇叭和行驶噪声,确保城市环境安静,以利于全市人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在市区行驶使用的喇叭,必须发音正常,声级稳定,距离车体二米处测定的声级不得高于105分贝(A)。喇叭一律装在车体内部或下方,喇叭口指向前方。 二、驾驶员应合理使用喇叭,尽量做到少鸣、短鸣,...
为严格控制、降低机动车喇叭和行驶噪声,确保城市环境安静,以利于全市人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在市区行驶使用的喇叭,必须发音正常,声级稳定,距离车体二米处测定的声级不得高于105分贝(A)。喇叭一律装在车体内部或下方,喇叭口指向前方。 二、驾驶员应合理使用喇叭,尽量做到少鸣、短鸣,...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降低机动车喇叭和行驶噪声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0.09.22 【字号】 【施行日期】198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降低机动车喇叭和行驶噪声的通告 (一九八0年九月...
(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严格控制、降低机动车喇叭和行驶噪声,确保城市环境安静,以利于全市人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机动车在市区行驶使用的喇叭,必须发音正常,声级稳定,距离车体二米处测定的声级不得高于105分贝(A)。喇叭一律装在车体内部或下方,喇叭口指向前方。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