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1]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1.03.06 施行日期:1981.03.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法律 法规类别: 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1981〕3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1981年3月6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