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8]152号 发布时间2009-06-25 政策类型政策文件 发文主题城镇土地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展开全部内容 心得体会 0/300 保存 上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