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是1988年11月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法律法规。详细内容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是什么? ___ 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反馈 收藏...
解析 《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制定的法规,1988年11月8日,《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8年11月8日起实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买,走私的,按投一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重庆水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
百度试题 结果1 题目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 )。 ( ) A. 行政责任 B. 民事责任 C. 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C 反馈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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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发文号】主席令7届第10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rdlf/1988/11130119881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