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川司法发〔2003〕75号全省各级司法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州律师协会: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
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局属各有关办案单位: 2003年3月26日,市局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执业权利,规范了其的职业行为,为保证《规定》顺利实...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
为依法保障公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
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文部门】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9月15日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