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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发布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2日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2018-04-02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
【导语】: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沪财税[2018]3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等地试点税延型养老险。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
、 依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 B.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