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市函〔2020〕3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建办市函〔2020〕3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
【文号】建办市函〔2020〕334号 【施行日期】2020.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0〕3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
(建办市函〔2020〕33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策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2020年7月1日前,我部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代替标准 实施日期 2020-07-01 升版标准 作废日期 2023-04-28 12:00:00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作废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建办市函[2020]334号 作废文号 建办市函[2020]334号 条目备注 住建部 查询链接 公开 全文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省、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 ...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安排,结...
为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步推进建设工程资质改革,做好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的衔接配合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现将由我厅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