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郑志刚、王志东作为2022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王志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号主题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志刚、王志东: 经查,你们在执行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