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参照《服务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填报登记材料,系统路径为。 因系统改造需要,2017年5月2日,协会将正式公布系统填报说明材料,并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原“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 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参照《服务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通过“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登记系统”填报登记材料,系统路径为。 因系统改造需要,2017年5月2日,协会将正式公布系统填报说明材料,并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原“基...
3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服务办法》”)。 基金业协会称,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曾于2014年底发布了《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外包指引》”),自2015年2月开始实施。《外包指引》明确了私...
《服务办法》实施之前,从事私募基金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且未在协会完成服务机构登记的,应自系统开放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服务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登记,期间不得新增私募基金有关服务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 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